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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条令》摘编----​第二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点击数:编辑:sgxy2020

第二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军方针,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建设,维护和巩固铁的纪律,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保证 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团 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四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 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 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要求、 科学管理,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赏罚严明,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把革命的坚定性、政治的自觉性、纪律的严肃性结合起来,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 动,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 大纪律、八项注意,用铁的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二章 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遵守政治纪律,对党忠诚,立场坚定。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牢固 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中 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 

第十二条 遵守组织纪律,民主集中,服从组织。坚决维护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 度,坚决服从组织。 

第十三条 遵守作战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善战。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命令,严格遵守战场纪律,勇敢顽强完成各种作 战任务。 

第十四条 遵守训练纪律,按纲施训,从难从严。按实战标准,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科学组训,真训实训,严格军事训练人员、内容、 时间、质量落实,端正训风演风考风,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完成军事训练任务,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十五条 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勤奋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规定,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遵守保密纪律,严守规定,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军事秘密制作、存储、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 移交、销毁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加强涉密载体使用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窃密、卖密问题。 

第十七条 遵守廉洁纪律,干净做事,清白做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带头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 讲廉耻,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 

第十八条 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管财,科学理财,节俭用财。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决策财经事项,精准管理经费资产,强化收支管控, 提高使用绩效,确保财务安全,防止出现财经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群众纪律,拥政爱民,军民一致。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不与民争利,不侵占和损害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遵守生活纪律,志趣高尚,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俭朴,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会 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 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一)嘉奖;(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的奖励项目:(一)嘉奖;(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六章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强化纪律观念,维护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一百一十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撤职;(六)降衔;(七)除名;(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士官的处分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或者撤职;(六)降衔;(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下士;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降职、降衔后,其职务、军衔晋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职务、 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一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或者保护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 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7 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 15 日。被行政看管人员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二节 士官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三条 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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