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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条令》摘编----​第一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点击数:编辑:sgxy2020

第一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 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坚决 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决维护地区与世界 和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 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 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 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而奋斗。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军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 党走。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 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确保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官兵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 靠。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 的过硬部队。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 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的基本职责:(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三)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领;(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八)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除履行义务兵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积极发挥骨干作用;(三)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四)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发挥纽带作用。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军人之间应当保持健康、纯洁的相互关系。严禁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严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严禁收受钱物、吃请请吃,严禁压制民主、 打击报复。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四十一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 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四十三条 士兵对军官(文职干部)应当做到:(一)尊重军官(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五)不搞极端民主化,不搞绝对平均主义;(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五十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 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 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五十二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或者军衔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 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六)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七)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八)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九)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十)军人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 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三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六)着便服时;(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五十四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 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 告;(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 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四)分队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 敬礼。 

第五十五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九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应当与主会场 保持一致。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 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六十六条 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 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二节 作训服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应当着作训服。其他需要统一着作训服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 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 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 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条 着冬作训服时,应当将上衣拉链拉到顶,衣领对折外翻,扣好钮扣。  着作训大衣时,应当将拉链拉到顶,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风帽。  

第七十条 着作训服,通常穿作战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系带扎紧塞入靴内);课外(业余)活动时,可以穿作训鞋(裤口扣紧)。参加训 练、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  

第七十二条 体能训练服,通常在体能训练、课外(业余)活动时穿着。  


第三节 常 服  

第七十三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七十四条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驻高原、寒冷地区的部队,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 着春秋常服时,由旅级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七十五条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着夏常服时,应当戴夏常服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  

第七十六条 冬常服、制式毛衣(绒衣)、棉大衣、常服大衣,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冬常 服。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棉大衣或者常服大衣。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穿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 领不得超过 3 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七十七条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参加操课、检(校)阅时,通常扎外腰带。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 容  

第八十一条 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营区外以及在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着军服在室(户)外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 位确定;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 1.5 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 约 1.5 厘米,距左眉约 3 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 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军人宣誓仪式、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 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穿制式袜子;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 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八)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九)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军服;  (十)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第八十二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八十三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 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 1.5 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八十四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 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不得在非雨雪天打伞,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雨 伞,通常左手持伞;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节 举 止 

第八十六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 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七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 场。  

第八十八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条 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九十一条 军人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船)艇、飞机以及操作武器装备。  

第九十二条 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 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军人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不得涉及部队番号和其他军事秘密。  

第九十三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 等违禁物品。

第九十四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九十五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 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九十六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七条 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 查制度。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 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八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及其附近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 领导机构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 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纠察人员应当佩带纠察袖标,纠察袖标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制定式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 8 小时工作(操课)和 8 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 于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二节 基层单位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 10 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 1 小时的,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 30 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 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 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半月至少进行 1 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 10 分钟。  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组织 1 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每周组织 1 次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 30 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 10 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 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 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 2 至 3 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条 点名  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 1 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 超过 15 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队(队、站、室、所、库)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 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点名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 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就寝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 10 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 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 1 小时。第一百二十八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 30 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 处理个人事情。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值 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二)旅(团)级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三)营、连级单位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分队由旅(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级单位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 受值班首长领导。  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三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的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 1 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 1 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二)排务会,每月召开 1 至 2 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 1 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 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四)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 1 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队、站、室、 所、库)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四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 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各级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五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旅(团)级以上单 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连级或者营级单位统一。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探亲假一般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安排,其他去向应当如实报告。休假一般就地安排,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 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请假 1 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 所、库)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队、站、室、所、库)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 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 10%;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 15%;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船)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 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销假,并交 回外出证。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外出证由旅(团)级以上单位制发。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 2 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 94 -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 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请假 1 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 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副连职以上军官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排职军官和士兵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旅(团)级单位备案;机关、院校、科研 机构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级单位首长 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 10 日;(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八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应当组织进行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 2 次,其中 1 次必须在熄灯后 2 小时至次日起床前 1 小时 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 2 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 1 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 并不定期地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集中居住的营级单位,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所属军官查铺查哨。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分) 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十节 点 验  

第一百九十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 1 至 2 次点验。新兵入营、士兵 退役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五)个人物品。 


第十四节 保 密  

第二百零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百零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条 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 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四条 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人员、装备、战场和形势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 1 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转业(退休)待安置人 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 以及微信号、QQ 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 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二)严禁在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机密级以上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三)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办公计算机、其他电子产品联接;(四)严禁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五)严禁借转给他人使用;(六)严禁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七)严禁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带入涉密场所;(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信息;(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九)严禁违反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以及博客、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贴吧、QQ 群、头条号、网络直播、知乎、分答等 新媒体账号;(十)严禁以部队番号、代号建立 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群;(十一)严禁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十二)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附 录

报告词示例  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 名)等。示例如下:

 一、对中央军委主席的报告 

1.中央军委主席检阅部队时,某战区司令员为阅兵总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阅兵总指挥×战区司 令员×××”;驻港部队司令员为阅兵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驻港部队司令员×××”。 

2.中央军委主席视察空军某旅某营时,营长的报告词为:“主席同志,空军×旅×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营长×××”。

二、对其他首长的报告  

(一)对直接首长的报告  

1.陆军某旅某营早操各连集合整队完毕,连长向营长的报告词为:“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到××名,请指示”;营早操进行中遇 见旅长,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出操,请指示”。  

2.海军某舰列队接受支队长检查时,舰长向支队长的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列队完毕,请指示”。  

3.空军某旅某飞行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大队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请指示”。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装备操作训练,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

(二)对非直接首长的报告  

1.陆军某旅某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连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连长×××”。 

 2.海军某舰某班正在组织学习时,支队长登舰检查,班长向支队长报告,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班正在组织学习,请指示,班长 ×××”。  

3.空军某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机务大队长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少将同志,×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请 指示,大队长×××”。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技术测试,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上校同志,×旅×营正在进行××测试,请指示,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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